(2017)甘0921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陈刚与张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张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921民初1140号原告:陈刚。被告:张爱军。原告陈刚与被告张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陈刚诉称: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2200元。上列1-2合计:3022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1月至6月,被告因其经营的公司资金周转和发放民工工资所需,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0元,有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为证。被告借款到手后,至今未能偿还原告借款。张爱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地、住所地,均为酒泉市肃州区,而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爱军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故被告张爱军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张爱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5833元,退还原告陈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殷振江审判员赵银花人民陪审员姜玉玲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向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