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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民终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东风、丁彦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东风,丁彦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终1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东风,男,汉族,住修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彦高,男,汉族,住修水县。上诉人陈东风因与被上诉人丁彦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4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东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东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陈东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薇审判员  罗乐审判员  李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