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3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郑学明、黄建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学明,黄建飞,卢传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3执208号申请执行人郑学明,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江西省武宁县。被执行人黄建飞,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江西省武宁县。被执行人卢传邦,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现住江西省武宁县。本院在执行郑学明申请执行黄建飞、卢邦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32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332000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建飞、卢邦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合议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3民初29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俊审判员 余水洋审判员 付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