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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传强、赵玉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传强,赵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514号申请执行人林传强,男,195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赵玉波,男,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传强与被执行人赵玉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玉波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27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明审判员  冷明明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