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3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郑州华林物业与洪灏、张丽霞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华林物业,洪灏,张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3387号原告郑州华林物业,男,汉族,1969年8月8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胡伟、许果(实习),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灏,男,汉族,1972年3月26日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张丽霞,女,汉族,1987年7月2日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关于原告袁鑫川诉被告张丽霞、乔晓林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鑫川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鑫川负担。审判员 田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