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赵某、郑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73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汉族,1986年10月21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郑某,男,汉族,1979年5月17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赵某与被执行人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执17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绿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