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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3执5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莫蔚彪、莫兆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蔚彪,莫兆彬,韦兰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5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莫蔚彪,男,1964年8月1日生,壮族,住广西荔浦县,委托代理人黄志贤,男,1948年1月26日生,住广西荔浦县,被执行人莫兆彬,男,1980年6月8日生,壮族,住鹿寨县,被执行人韦兰斌,女,1979年8月10日生,住鹿寨县,申请执行人莫蔚彪申请执行莫兆彬、韦兰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2017)桂0223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5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30.202万元,已执行回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莫兆彬自动履行30000元,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莫兆彬银行账户扣划回20000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7)桂0223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恺审判员 覃韦波审判员 廖庆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荣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