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李伟、王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王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597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980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王昊,男,汉族,1989年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17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昊存款6936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学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