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5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5511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75年10月4日,汉族,居民。被告:程某某,男,生于1971年6月6日,汉族,居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晓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朵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