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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5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5511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75年10月4日,汉族,居民。被告:程某某,男,生于1971年6月6日,汉族,居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晓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朵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