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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3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冉宜潼与被告张伟、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宜潼,张伟,徐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2民初3306号原告:冉宜潼,女,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丹,黑龙江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高新区。被告:徐辉,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高新区。原告冉宜潼与被告张伟、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宜潼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丹、被告张伟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冉宜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张伟、徐辉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56000元、利息21296元(按年利率6%标准给付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并按年利率6%标准给付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伟、徐辉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张伟分两次向原告冉宜潼借款456000元,因未能及时还款,分别于2016年3月30日和2016年4月18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两张,每张借条的本金均为248000元,共计456000元,分别承诺于2016年10月18日和2017年3月30日前还款,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张伟未按约定还款。被告张伟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发生在被告张伟和被告徐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借款经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冉宜潼诉至法院。被告张伟辩称:对欠款事实及利息计算标准均无异议,但被告张伟愿自已承担,被告徐辉对用款情况不知情,借款皆用于生意往来。被告徐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及答辩。原告冉宜潼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在举证期限内,被告张伟、徐辉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冉宜潼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冉宜潼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2015年3月30日,被告张伟因作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冉宜潼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还款期限一年;2015年4月18日,被告张伟向原告冉宜潼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还款期限一年。以上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张伟未能按时还款,故于2016年3月30日,2016年4月18日,将本息核算后,分别为原告冉宜潼出具借条,并分别承诺于2016年10月18日和2017年3月30日前还款。被告张伟、徐辉系夫妻关系,以上两笔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借款经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冉宜潼以被告张伟、徐辉未偿还欠款为由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一、要求被告张伟、徐辉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56000元、利息21296元(年利率6%标准给付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并按年利率6%标准给付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伟、徐辉负担。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张伟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冉宜潼借款系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成立,内容合法有效,被告张伟应按约定如期偿还欠款,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张伟未按期偿还借款,故原告冉宜潼要求被告张伟、徐辉偿还借款本金456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冉宜潼要求被告张伟给付利息21296元(年利率6%标准给付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并按年利率6%标准给付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冉宜潼主张的利息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冉宜潼要求被告张伟、徐辉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张伟辩称以上借款均用于生意往来,不应由被告徐辉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张伟、徐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伟生意往来所负债务系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所负的债务,但被告张伟、徐辉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本案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故本院对被告张伟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被告张伟、徐辉应共同偿还本案借款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伟、徐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冉宜潼借款本金456000元、利息21296元(年利率6%标准给付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并按年利率6%标准给付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229.50元(已减半),由被告张伟、徐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晓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宏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