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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302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扎西多加与雒刚刚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西多加,雒刚刚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302民初203号原告:扎某某加,男,1990年4月出生,藏族,西藏类乌齐县人,务工,现住类乌齐县,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武,昌都市卡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雒刚刚,男,1984年7月出生,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经商,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原告扎西多加与被告雒刚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扎西多加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西多加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西多加撤诉。案件受理费164.25元,减半收取82.13元,由原告扎西多加负担。审判长 张 铁 球审判员 巴桑拉姆审判员 向巴曲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欣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