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双叶与赵书祥、董利峰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叶,赵书祥,董利峰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713号原告:王双叶,女,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保华,河北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书祥,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董利峰,女,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红,峰峰矿区光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宙,峰峰矿区光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双叶与被告董利峰、赵书祥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王双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判令赵书祥赠与董利峰购房款、物业款、房屋装修款及购买保险款的行为无效;2、请判令被告董利峰将赵书祥赠与的40万元上述款项返还给原告;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王双叶与被告赵书祥系结发夫妻,两人共生育两个儿子,两人共同从艰苦岁月中走过来,日子逐渐宽裕。2013年,原告王双叶突患脑出血病症,生活不能自理,需长年雇人照料。就在原告患病后,被告赵书祥耐不住寂寞,与离婚女子本案被告董利峰相识,后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两人不仅在外姘居,而且赵书祥还为董利峰在牛儿庄购买的房屋进行装修,花费4万余元,赵书祥还为董利峰的两个孩子购买人身保险,花费8千元,除此之外,日常生活中为董利峰支出甚多,在此不再赘举。2015年,被告董利峰欲在峰峰矿区美雅小区15号楼购买801房屋一套,购房款、地下室款及交纳的物业费款共计35万元,全部是由赵书祥所出。以上赵书祥数年来共计私自给付董利峰各种款项达40万元之多。被告赵书祥在原告患病后,不念多年夫妻情份,在外私找情人,并且瞒着原告,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情人之间私相授受,将夫妻的共有财产私赠情人,从伦理道德上讲,违背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伦理,从法律上讲,侵害了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于理不合,于法不容。现依法提起本诉讼,请判令被告将上述全部40万元款项返回给原告,以惩戒违反伦理道德之人,以维护原告的正当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主体的完全真实意思表示而设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王双叶作为原告起诉董利峰、赵书祥的行为系影响其自身重大权益的法律行为,应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诉讼过程中,董利峰认为原告王双叶没有意识表达本人的意见,诉状及委托书签字不是其本人书写,对王双叶的行为能力及本次诉讼是否是王双叶真实意思表示提出异议,根据法院询问王双叶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关问题并向王双叶本人核实,不足以证明本次诉讼系王双叶真实意思表示,故王双叶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双叶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