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高瑞琴与车希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瑞琴,车希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2032号申请执行人高瑞琴,男,汉族,1961年8月10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刘志鹏,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桂雄,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车希哲,男,朝鲜族,1970年4月14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申请执行人高瑞琴与被执行人车希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69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44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被执行人车希哲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房产由本院另案(2016)粤0307执7716号案件查封及处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由中院以(2016)粤03执4015号案件查封及处理,本案已申请参与上述案件的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不能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雄才执行员 袁海强执行员 黄真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学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