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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5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程子健与南京诺贝货架制造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子健,南京诺贝货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5446号原告:程子健,男,1974年8月25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告:南京诺贝货架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97121482Y,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西江村中埂组5号。法定代表人:李学发。原告程子健诉被告南京诺贝货架制造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5日由审判员吴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子健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子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子健负担。审 判 员  吴 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秀涛书 记 员  江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