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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4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新顺与王会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顺,王会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4792号原告孙新顺,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被告王会丰,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新顺与被告王会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新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新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新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新顺负担。审判员  王文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