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刑终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柳富刚、苗海军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富刚,苗海军,李忠训,郑军,马峰,王大海,李四军,王斌,胡立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刑终507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柳富刚,绰号阿南,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利川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同年11月1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苗海军,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住江苏省滨海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同年12月2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武仲江,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忠训,曾用名李军,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宿州市埇桥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9月7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抓获,同年10月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11月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惠山开发区派出所抓获,11月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12月10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权爱民,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军,别名吴玉珍,绰号黑哥、小黑,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住单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单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翔,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道鹏,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峰,男,1977年3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宿州市埇桥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3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3年4月8日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聚众斗殴于2011年12月8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警大队抓获,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14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辩护人潘景飞,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大海,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警大队抓获,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段佑祥,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四军,男,1974年4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警大队抓获,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侯春安,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传忠,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王斌,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丹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劳务人员,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惠山开发区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胡立成,绰号小胡,男,1986年4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三林派出所抓获,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柳富刚、苗海军、马峰、王大海、郑军、李四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原审被告人胡立成、王斌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原审被告人李忠训犯信用卡诈骗、伪造金融票证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6)皖1302刑初70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柳富刚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二、被告人苗海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三、被告人李忠训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四、被告人郑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五、被告人马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六、被告人王大海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七、被告人李四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八、被告人王斌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九、被告人胡立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十、责令被告人柳富刚、苗海军、郑军、李忠训、马峰、王大海、李四军退赔被害人江某人民币九十二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二万二千九百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二万九千九百元;退赔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九万六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杨某1人民币四万七千六百一十五元;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一万二千一百一十九元;退赔被害人孙某人民币一万四千零二十元;退赔被害人杨某2人民币三千九百一十五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一万二千六百三十元;退赔被害人李翔人民币九千四百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一人民币二十九万九千七百四十四元;退赔被害人侯某人民币三千六百二十元;责令被告人柳富刚、苗海军退赔被害人杨某3人民币二十五万八千四百七十元;对被告人所持有的作案工具及扣押钱款予以没收(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花园街支行已赔偿被害人江某人民币931668.88元)。原审被告人柳富刚、苗海军、李忠训、郑军、马峰、王大海、李四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刑初70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从 前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祁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延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