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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9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勤江与陈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勤江,陈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9146号申请执行人李勤江,男,汉族,1983年12月6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唐河县,;被执行人陈佳,男,汉族,1985年1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湘潭县。申请执行人李勤江与被执行人陈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3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元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600元并自2016年8月24日起按月息2%标准支付上述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45元及公告费15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范民杰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符合纳入失信的条件,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但未控制到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杨云华执行员  叶小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