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县支行、祝有才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县支行,祝有才,余柳花,常山县成鑫轴承有限公司,王小生,王东风,裴军民,叶鸣凤,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209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白马路96号(国税大楼)1-2层;负责人:邓素红,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智胜,男,1993年4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系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祝有才,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余柳花,女,1962年3月1日出生法定代表人:蔡军;被执行人:常山县成鑫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辉埠新区,(组织机构代码:671610520);法定代表人:裴军民;被执行人:王小生,男,1951年4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王东风,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裴军民,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叶鸣凤,女,1973年5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蔡军,女,1979年3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常山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诉常县东风轴承有限公司、浙江东晟轴承有限公司、常山县成鑫轴承有限公司、王小生、毛文敏、王东风、裴军民、叶鸣凤、蔡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7)浙0822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我院于2017年6月15日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材料。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银行、车辆、工商、民政等信息,浙江东晟轴承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常山县城外港工业园区的土地(权证号:常山国用(2003)字第1-1044号、常山国用(2004)字第1-729号、常山国用(2005)字第1-459号、常山国用(2008)字第1-1044号、常山县国用(2007)字第1-1720号)已被我院查封。有机器设备127台,保持器120台,保持架2台,合计249台,已被我院查封。常山成鑫轴承有限公司有位于辉埠新区的房产及土地(权证号:F20100002404、F20100002405、F20100002403、F20130002852、常山国用(2010)字第1-1607号、常山国用(2010)字第1-354号、常山国用(2013)字第1-1227号)2017年6月23日已被我院查封。于2017年8月24日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裴军民、叶鸣凤的账户查封和房产及土地的查封。查封被执行人裴军民所有的浙H×××××汽车一辆,王小生所有的浙H×××××汽车一辆,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依法申报财产,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2017年10月16日,申请人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浙0822执16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