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韩丛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58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丛,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7年8月2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韩丛在公主岭市某某家属楼2单元3楼西门自己家中,容留张某1、梁某、张某2吸食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韩丛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丛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对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韩丛在公主岭市某某家属楼2单元3楼西门自己家中,容留张某1、梁某、张某2吸食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韩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1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常住人口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丛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韩丛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9日始至2018年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邹本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钰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