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27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神绥与李家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神绥,李家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7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神绥,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中国台湾居民,住所地:台湾桃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宏斌,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武,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家庆,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中国台湾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张神绥与被执行人李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223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新台币5783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被执行人配偶及配偶房产信息,本院经调查未能核实。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莹莹审判员 杜佳鑫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