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3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雷宪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宪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刑初279号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宪有,男,196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宪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彦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宪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8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雷宪有饮酒后驾驶乾通牌四轮电动车沿开鲁县开鲁镇辽河大街东段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开鲁县中华保险公司路口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正在右转弯的张某驾驶的×××号名爵牌小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经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鉴定,雷宪有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提取的雷宪有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193.8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核实认定,雷宪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此事故责任。案发后,雷宪有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000.00元,双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雷宪有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开鲁县农机监理站证明、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道路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通辽秉信司法酒精含量司法检验鉴定报告书、证人张某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宪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雷宪有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使,血样酒精含量超标较重,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雷宪有到案后如实供述酒后驾驶机动车事实,系坦白,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宪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运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