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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再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再群,曾国泉,陈凤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财保24号申请人:吴再群,女,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曾国泉,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申请人:陈凤凰,女,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申请人吴再群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限额1000000元内冻结被申请人曾国泉、陈凤凰的个人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申请人吴再群以自有的座落在汉寿县私房一套作为担保。担保房屋产权证号:[常(汉)房权证汉字第0****62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再群请求在限额1000000元内冻结被申请人曾国泉、陈凤凰的个人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的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吴再群负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王 平审判员 李爱云审判员 戴 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启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