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行审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溧阳市人民政府与邵腊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溧阳市人民政府,邵腊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481行审93号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南环路18号。法定代表人徐华勤,市长。委托代理人史俊,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顺伢,溧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科长。被执行人邵腊妹,女,1947年5月2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溧征补字[2017]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决定内容为:1、由市住建委对被征收人邵腊妹所有的和平街碑亭巷39号403室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位于本市原正昌地块金鼎湾2号楼2单元202室,建筑面积约95.56平方米,该房屋为期房,产权归被征收人邵腊妹所有;2、产权调换房屋价格622905元与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497776元的差价125129元(不包括搬迁补助费和代办费)由被征收人邵腊妹支付;3、被征收人邵腊妹自行搬迁过渡后,由市住建委向其支付搬迁补助费1454元;4、空调、电话、太阳能等移机费、临时安置费及坡屋顶按实结算给被征收人邵腊妹;5、被征收人邵腊妹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从上述被征收房屋内搬出并交与市住建委拆除。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经依法催告后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云人民陪审员 祝家骥人民陪审员 蒋荫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辰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