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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行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马栋杰与和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栋杰,和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29行终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栋杰,男,东乡族,1977年6月3日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彭莹,甘肃和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甘肃省和政县城关镇县政府统办*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永林,局长。出庭应诉负责人乔文孝,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永辉,男,执法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孟军,甘肃君如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栋杰因建设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临夏市人民法院(2017)甘2901行初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栋杰、彭莹、乔文孝、张永辉、孟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栋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本院认为:撤诉申请为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马栋杰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马栋杰撤回起诉;三、(2017)甘2901行初4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均由马栋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玲审 判 员  袁 胜代理审判员  苏小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