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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执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阎承元与被执行人刘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承元,刘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1426号申请执行人:阎承元。被执行人:刘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阎承元与被执行人刘健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华兴代理审判员  康 龙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