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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4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王昌群、周纯江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周纯江,王昌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5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7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62011608。负责人:罗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纯江,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合川。被执行人:王昌群,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周纯江、王昌群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昌群、周纯江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周纯江、王昌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周纯江、王昌群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截止2016年7月欠款本金145224元、手续费1563元、利息824.76元、滞纳金653.61元,案件受理费1633元,共计149898.37元。另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148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纯江、王昌群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458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殷建华审 判 员  王建华代理审判员  袁轶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晏家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