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广娟与翟成德、葛连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娟,翟成德,葛连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684号申请执行人张广娟被执行人翟成德、葛连荣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广娟与被执行人翟成德、葛连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翟成德、葛连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支付原告张广娟货款130,640.00元;二、被告翟成德、葛连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给付原告张广娟所欠货款利息(以130,640.00元为基数,自2003年8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原告张广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13.00元,由被告翟成德、葛连荣负担。因被执行人翟成德、葛连荣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翟成德、葛连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翟成德、葛连荣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翟成德、葛连荣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有房屋(已查封、房屋暂无法处置)、无土地使用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已对被执行人翟成德、葛连荣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翟成德、葛连荣拒不申报财产,已对被执行人翟成德、葛连荣采取了拘留措施,现通过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尚有133,553元债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