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8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领焕与卫云峰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领焕,卫云峰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8172号原告:李领焕,女,1965年7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有良,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卫云峰,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案由:所有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领焕与被告卫云峰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李领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领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领焕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计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