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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字第15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世兵与王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兵,王林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字第15948号原告:陈世兵,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王林,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兵与被告王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世兵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25元,由原告陈世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饶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彦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