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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3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华鹏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华鹏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大华香港老饭店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375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鹏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石金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戈,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大华香港老饭店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边飞,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肖龙,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敬汇,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北京华鹏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华香港老饭店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24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华鹏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大华香港老饭店餐饮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45.0834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北京华鹏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1民初24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晶审 判 员  陈利梅审 判 员  王相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崔 霖书 记 员  李宇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