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3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曾少松与陈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少松,陈杰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3947号原告:曾少松,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陈杰春,男,199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曾少松与被告陈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曾少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曾少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超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