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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5民初3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曾少松与陈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少松,陈杰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3947号原告:曾少松,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陈杰春,男,199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曾少松与被告陈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曾少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曾少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超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