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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3执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志友、李夏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志友,李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3执第78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南区汉南大道368号。被执行人张志友,男,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执行人李夏娟,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30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两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内容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友志、李夏娟在金融机构存款34621元[本金1831920元、利息(2015年1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诉讼费1157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03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徐燕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