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卢东、黄勇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东,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409号申请执行人卢东,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黄勇,男,1979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卢东与黄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7日作出的(2016)桂0122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卢东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勇支付履行款1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勇的财产进行了“四查”,被执行人黄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卢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卢东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122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