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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38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王宗江与张振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江,吉林敖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振红,娄艳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3818号原告:王宗江,住敦化市。被告:吉林敖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胜利南大街。被告:张振红,住敦化市。被告:娄艳波,住敦化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王宗江与吉林敖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振红、娄艳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王宗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宗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宗江撤诉。案件受理费823元,减半收取计411.5元,由王宗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骆静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