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3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任明贵与李国华、罗世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明贵,李国华,罗世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3212号原告:任明贵,男,生于1968年8月2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尧坝镇方咀村六社。被告:李国华,男,生于1963年8月2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尧坝镇上湾村十五社。被告:罗世明,男,生于1965年6月1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尧坝镇上湾村十五社。原告任明贵与被告李国华、罗世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任明贵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明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任明贵承担。审判员 田永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小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