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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3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任明贵与李国华、罗世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明贵,李国华,罗世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3212号原告:任明贵,男,生于1968年8月2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尧坝镇方咀村六社。被告:李国华,男,生于1963年8月2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尧坝镇上湾村十五社。被告:罗世明,男,生于1965年6月1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尧坝镇上湾村十五社。原告任明贵与被告李国华、罗世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任明贵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明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任明贵承担。审判员  田永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小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