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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罗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罗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906号原告:谢某某,女,193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委托代理人:张熹,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罗某某,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委托代理人:王敬诚,江西丰城市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瑞阳二路南侧十一、十二栋(高安市连锦舒家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7244208XY。负责人:汪华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常,男,汉族,1994年11月26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罗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方就纠纷达成和解,双方以和解结案,为此,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晓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贵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