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左振坡与程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振坡,程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2223号原告:左振坡,男,汉族,1973年2月1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桐柏县。被告:程双,男,住址:河南省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振坡诉被告程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程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左振坡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振坡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孙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欣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