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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左振坡与程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振坡,程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2223号原告:左振坡,男,汉族,1973年2月1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桐柏县。被告:程双,男,住址:河南省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振坡诉被告程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程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左振坡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振坡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孙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欣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