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民初3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范县鲁豫良种开发部与丁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县鲁豫良种开发部,丁同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3258号原告:范县鲁豫良种开发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范县城关镇西街路南。业主:王伟,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樱桃园镇樱西村*号。被告:丁同军,男,住。原告范县鲁豫良种开发部与被告丁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县鲁豫良种开发部撤诉。案件受理费345元,由范县鲁豫良种开发部负担。审判员 马文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