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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民初3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范县鲁豫良种开发部与丁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县鲁豫良种开发部,丁同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3258号原告:范县鲁豫良种开发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范县城关镇西街路南。业主:王伟,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樱桃园镇樱西村*号。被告:丁同军,男,住。原告范县鲁豫良种开发部与被告丁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县鲁豫良种开发部撤诉。案件受理费345元,由范县鲁豫良种开发部负担。审判员  马文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