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余桂芳、雷群与杨克福、张清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桂芳,雷群,杨克福,张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鄂1303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余桂芳,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随县。申请执行人雷群,女,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系余桂芳之女。被执行人杨克福,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张清芳,(曾用名张芳),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克福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桂芳、雷群与被执行人杨克福、张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2017)鄂1303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杨克福、张清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克福、张清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魏元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 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