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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行、武安市某洗煤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行,武安市某洗煤有限公司,韩某某,武安市某教育运输服务站,野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8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武安市某洗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武安市某教育运输服务站。负责人:武某。被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野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520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周边群众,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7430835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