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6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罗子明、郭灿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子明,郭灿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66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子明,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灿辉,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再审申请人罗子明因与被申请人郭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8民终3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子明申请再审称,案涉借据是预先打印的格式借据,在形式上有瑕疵。郭灿辉应当举证证明其已交付借款以及其具有出借大额资金的能力、来源。郭灿辉称其提前向银行预约领取现金后交付了借款,但是其未能举证取款事实。现郭灿辉未提交,故应推定案涉10万元借据项下的款项并未交付。本案实际借贷金额应当认定为罗子明自认的41000元。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有误,故依法申请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问题为案涉借款实际交付的金额如何认定。双方对案涉借据的真实性没有争议。借据证明罗子明借到郭灿辉10万元款项。二审庭审中,罗子明确认身份证复印件上有关确认归还借款期限的手���内容、指模均由罗子明书写及摁印形成。该部分内容亦印证款项交付的事实。关于资金来源,郭灿辉于二审庭审中称,当时提前在银行预约领取现金,随即又称其有现金,无需提取的单据。郭灿辉有关资金来源的陈述确有模糊之处,但是该疑点不足以推翻上述证据已证实的事实。在本案证据可充分证明案涉10万元借款已交付的情况下,罗子明认为案涉借款应以其自认的41000元为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罗子明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子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羊 琴审判员 饶 清审判员 肖 薇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钟阳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