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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5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结容、刘志雄等与彭江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结容,刘志雄,刘淑英,刘淑华,彭江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5643号申请执行人李结容,女,汉族,1931年3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刘志雄,男,汉族,1947年6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刘淑英,女,汉族,1976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刘淑华,女,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彭江海,男,1985年4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陆河县。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马少锋执行员  吕冬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敏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