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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5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重庆泰能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三鼎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泰能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鼎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5671号原告:重庆泰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万寿桥村九社(北碚万寿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249826M。法定代表人:金江。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建红,重庆市北碚区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重庆三鼎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八一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093302938。法定代表人:王歆。原告重庆泰能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三鼎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泰能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泰能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76元,全部退还原告重庆泰能机械有限公司。审判员  刘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