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世良与被执行人沙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世良,沙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597号申请执行人赵世良,男,1969年4月4日生,满族,吉化公司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沙晶,女,197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赵世良与被执行人沙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沙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将被执行人沙晶纳入失信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 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