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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5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马连道西支行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马连道西支行,张福清,张建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54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马连道西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华源四里甲4号楼(西区国际)一、二层。负责人:谢宏,副行长。被执行人张福清,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柘荣县。被执行人张建山,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柘荣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马连道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福清、张建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5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一、张福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马连道西支行借款本金3766937.34元及逾期利息、罚息(截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的逾期利息326451.43元;自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张福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马连道西支行律师费13673元;三、张建山对张福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张建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张福清追偿。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马连道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福清名下位于西城区马连道路6号院5号楼1层10号的房产。后查明,被执行人张福清、张建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北京天天有余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张福清、张建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马连道西支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福清、张建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京0106执54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