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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宁建民与洛阳市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成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建民,洛阳市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成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2937号原告:宁建民,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告:洛阳市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路89号院6幢202。法定代表人:范成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林,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洛阳市成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七一路九州大厦12楼21、22、23号。法定代表人:范成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林,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宁建民与被告洛阳市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成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宁建民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宁建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建民撤诉。审判员 杨 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团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