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金国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2刑初249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国平,男,1984年7月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2016年4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由该局转为监视居住。2017年9月20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对其监视居住,同年10月20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7〕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国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明明、车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国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金国平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2-32号楼一彩票站购买彩票,趁被害人唐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桌子上的一部仿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1588元)盗走。案发后赃物手机起回已返还被害人。2016年4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金国平在大庆市萨尔图区经五街哈尔滨老南岗砂锅店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国平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情况说明;证人宋某的证言;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金国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国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国平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赃物被扣押已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金国平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国平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周力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洪江附《刑法》相关法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