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02执15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焦建强与乔建安、王莉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建强,乔建安,王莉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15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焦建强,男,汉族,1970年5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乔建安,男,汉族,1973年12月7月出生。被执行人王莉均(系乔建安妻子),女,汉族,1972年5月1月生。本院在执行焦建强与乔建安、王莉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莉均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莉均银行存款2224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