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3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末平与凤浩、徐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末平,凤浩,徐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3民初1727号原告:徐末平,女,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新星,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丹,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浩,男,1972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被告:徐玉英,女,1975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原告徐末平诉被告凤浩、徐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凤浩、徐玉英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末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偿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24日,凤浩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徐末平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凤浩未及时还款,在徐末平多次催讨下,其于2015年8月4日书面承诺,于2015年12月底前归还10000元,余款自2016年1月起,每月还款2000元,分十个月还清。但凤浩又未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徐玉英系凤浩前妻,此借款发生于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徐玉英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徐末平在多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凤浩、徐玉英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徐末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借条1张;2、凤浩的承诺书;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1份。对徐末平提供的证据,凤浩、徐玉英未出庭质证,由于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徐末平与徐玉英系同学朋友关系,凤浩与徐玉英系夫妻。2013年6月24日,凤浩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徐末平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一直未还款,在徐末平多次催讨下,凤浩于2015年8月4日书面承诺:“2015年12月底前归还10000元,余款自2016年1月起,每月还款2000元,分十个月还清”。但凤浩又未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另查明凤浩与徐玉英2007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2015年5月4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徐末平与凤浩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徐末平按约向凤浩借款后,凤浩理应在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其逾期未足额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此笔借款发生于徐玉英与凤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徐玉英仍应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徐末平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凤浩、徐玉英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庭审抗辩权,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凤浩、徐玉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末平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为309元,由被告凤浩、徐玉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朱晓华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曹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