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无锡市北方快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无锡市北方快运有限公司,孙光华,陈子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2-1507。法定代表人李培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无锡市北方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惠澄大道1001号C8206。法定代表人孙光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光华,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陈子威,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北方快运有限公司、孙光华、陈子威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亦均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刘恩生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锡庆 微信公众号“”